香港居民內地合夥,出資證明不能馬虎!
香港居民於內地合夥投資,在出資前應了解清楚合夥性質,知悉合夥內部組成人員;在出資時留存相關出資證明,謹慎出資,以防範相關的法律風險!
香港居民鄒某於2012年與鍾某協議合夥經營東莞一港式茶餐廳,訂立協議後鄒某以現金形式向鍾某交付出資額20萬元。在隨後經營過程中鄒某未參與實際經營也未分得經營利潤,並於2013年得知餐廳還有其他合伙人,遂以未經全體入伙人同意入伙,合夥協議無效告至法院,要求返還出資額。
法院判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入伙的,合夥關係不成立。但由於原告鄒某所供證據不足證明其他合伙人的存在,且鄒某沒有證據證明他交付現金20萬的事實,因此無法以此要回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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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跨境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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