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合同權益繼承

 

吳先生的母親早年以香港公司的名義與廣東博羅縣其中一村的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吳母去世後,該經濟合作社拒絕收取吳先生支付的承包金並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以公司名義所訂立的合同並不會因其股東或代表人的離世已受影響,同時、吳先生作為吳母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吳母的權利義務,因此、該土地承包合同該繼承履行。

 

本律師事務所成功為吳先生成功爭取法院確認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該承包合同得以繼續履行。

 

案号:(2018)粤1322民初3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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