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4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能否成為變更撫養權的理由?
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由生父母雙方協商決定或者由法院根據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那麽,年僅4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能否成為變更撫養權的理由?
男方徐某甲與女方謝某未婚生下一子徐某乙,男女雙方曾協議非婚生子徐某乙的撫養權歸男方,但女方自徐某乙出生後一直與兒子共同生活至今。隨後,男方強行帶走4歲兒子,女方在多次行使探視權被拒後欲以兒子與她已經建立了不可分離的深厚感情為由要回兒子的撫養權。
法院認為,徐某乙年僅4歲,其心智尚不能為自己作出合理決定,且男方不存在應當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故對女方的請求不予支持,同時,男方有協助女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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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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