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買房後想退房?法律支持這11種情形!(上)

2020-01-29


國內買房後想退房?法律支持這11種情形!(上)


房屋交易需要一段時間辦理一系列的手續,中間就有可能會出現各種意外,導致退房的情形出現。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房呢?小編為您解答!

1、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2、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開發商在預售房產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且在購房者提起訴訟之日也未取得該證等等,根據法律規定,該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

3、購買合同被依法撤銷買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於買受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開發商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買受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買受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4、按揭不能,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不能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構成根本違約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買受人在購房時經常出現實際面積和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的誤差,這在實際交易中是經常發生的。

當然,買賣合同可以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對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話,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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