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夫妻生活能否成為離婚理由?
中港婚姻很多時夾雜著一些不同的問題,有些中港夫妻長期分開生活,甚至完全沒有夫妻生活,這能否成為離婚理由?
原告杜某(男)向被告楊某(女)提起離婚訴訟。原、被告從未過上正常的夫妻生活,雙方關系一直名存實亡,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判決離婚。
經法院判決,因原告杜某要求與被告楊某離婚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準許離婚並駁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300元人民幣由杜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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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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