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撫養方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嗎?
未婚懷孕在現在已經不是什麽新鮮事了,男方有權要求打掉孩子斷絕聯系就不用撫養了嗎?
女方陳某與男方宋某建立戀愛關系的同年陳某懷孕。男方宋某要求女方陳某打掉孩子並斷絕聯系。
為此女方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所生之子隨原告共同生活,以及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至18周歲時止。 基於被告宋某未能提供證據足以推翻與孩子不存有親子關系,又拒絕親子鑒定,故法院推定被告與孩子的親子關系成立。被告作為孩子之父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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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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